非法从事证券场外配资达4300万元 6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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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进行风控,即客户(资金需求方)向公司缴纳保证金,金主(资金供应方)按照1∶4至1∶8不等的杠杆比例,将相应配资资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内,朱某松、林某则给客户分配分仓系统账户(虚拟子账户)及密码,并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客户通过专用客户端使用该系统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委托发至分仓系统后,分仓系统再通过一个或多个真实的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下单入场交易。

非法从事证券场外配资达4300万元 6名被告人获刑

进行风控,即客户(资金需求方)向公司缴纳保证金,金主(资金供应方)按照1∶4至1∶8不等的杠杆比例,将相应配资资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内,朱某松、林某则给客户分配分仓系统账户(虚拟子账户)及密码,并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客户通过专用客户端使用该系统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委托发至分仓系统后,分仓系统再通过一个或多个真实的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下单入场交易。

为确保金主资金安全,朱某松、林某通过软件后台实时监控。当客户股票交易亏损至其保证金的60%时系统自动预警,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若未及时追加而导致继续亏损至其保证金的50%时,系统强制平仓。客户正常交易待配资行为结束后,杭州某公司将保证金、盈利等资金返还客户,从中赚取利息差。至案发,吴某平等人撮合华某某等11位金主向何某某等20余位客户场外配资达4300余万元,获利24万元。另查明,翁某芳单独以出借账户模式为丁某等客户场外配资290万元,获利5000余元。丁某以铜陵某公司名义在铜陵地区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业务,通过翁某芳为客户场外配资153万元,获利1.2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吴某平等人的行为不是民间高利借贷,是兼具证券经纪业务特征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公司无经营资质而从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且是对接真实盘的配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审查起诉阶段,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确认,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6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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